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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申請時間:111年09月26日 至 111年10月20日止 (郵寄掛號者,以郵戳為憑) (請詳閱以下申請資訊,備齊申請資料再繳件)
一、申請資格: (一)符合111年度低收入戶 或 111年度中低收入戶 或 110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於申請期限內,學生主動申請。 (二)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三)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四)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五)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註:依教育部規定,本校已提供四技及研究所一年級、二技三年級在籍學生學生(不含推廣教育學分班、研究所在職專班),申請低收身份學生校內免費住宿,故不得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二、補貼額度: (一)補貼學生於學校、分校、分部或實習地點(或相鄰)縣市校外租賃住宅之租金。 (二)依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每人每月補貼1,200元至1,800元租金,以「月」為 單位,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1個月,以一個月計算;補貼期間,上學期為8月至隔年1月、下學期為2月至7月,每學期以補助6個月為原則。 (三)經費計算方式相關: 1.實際核付月份以租賃契約起訖日為準。 2.新生(含轉學生)自入學辦理註冊月份起算。 3.應屆畢業學生核發至核准畢業之月份終止(原則上第2學期為6月)。 4.未完成當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轉學或遭開除學籍)者,核發至離校之月份終止。
三、應檢附文件:請依申請身份別繳交申請資料
(一)【申請身份-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分者,應檢附文件如下 】 1.線上填寫表單 -已截止關閉表單(請至所填E-mail中收取本次填寫表格,列印並簽名) 2.低收 或 中低收證明正本(有效期限須為111年度) 3.學生本人及父、母之戶籍謄本正本(近3個月內)(含記事欄) 4.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5.租賃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正本(近3個月內) 6.未滿20歲之學生另須提出法定代理人同意書(請點選此連結下載)
(二)【申請身份-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應檢附文件如下 】 1.線上填寫表單 -已截止關閉表單(請至所填E-mail中收取本次填寫表格,列印並簽名) 2.學生本人及父、母之戶籍謄本正本(近3個月內)(含記事欄) ※如學生係因父母離異,無論申請人是否成年,且父母一方未善盡扶養之責時,應檢付本切結書備審(請點選此連結下載列印填寫) 3. 110-2 學期成績單 (新生及轉學生免附) 4.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5.租賃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正本(近3個月內) 6.未滿20歲之學生另須提出法定代理人同意書(請點選此連結下載)
承辦單位收件時間:
四、注意事項: (一)教育部要求,為避免共同承租人之承租時間不同《因部分人員提前結束合約影響契約效力》,共同承租人請分別簽訂合約,同學若提供合簽之契約概不受理。 (二)請務必詳閱Q&A(請點選此連結下載),避免申請資料不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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