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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2宿舍進住注意事宜公告
109-2宿舍進住注意事宜公告 一、宿舍進住及注意事項: (一)住宿生可於2/20(六)上午九點至晚上八點、2/21(日)上午九點至下午三點前入住。 (二)辦理入住時須繳交保證金收據、住宿費收據或就學貸款證明、低收入戶證明正本等,始為完成住宿報到手續(未繳驗前述資料者,恕無法入住)。 (三)住宿生須自備延長線、桌燈、墊被、棉被、枕頭、衣物、盥洗用具…等個人用具。 1.因宿舍門禁已全面使用學生證出入,若無學生證請盡速至教務處申請補發。 2.居安樓原書桌上之桌燈已拆除,設置2個插座方便使用,請務必攜帶檯燈以方便使用。 (四)低收入戶住宿生於辦理進住宿舍同時,請注意開學後依公告申請期間內持前述相關證明文件,至生活輔導組辦理優惠申請,俟學校依行政作業核定後辦理住宿費退費。 (五)無息直接匯入學生指定帳戶內,條件如下: a.本校住宿生於住滿一學年後,退還保證金。 b.學年中第二學期入住者需住滿一學期後,退還保證金。 c.中途休學、轉學、退學、經學校排定至臺中市以外地區實習需退宿者,退還保證金。 d.當住宿生毀損宿舍設施、器材或相關物品損壞、故障、遺失或無法恢復原狀等情況,則由保證金做為抵償,賠償費用不足額時,需另補差額。 e.離、退宿應按照規定完成離宿相關程序,經核准後始得離宿,退還保證金。 (六)住宿期限為1學年度(上、下學期),均不含寒、暑假。學期中因休學、退學、違反宿舍規定退宿或經學校排定至台中市以外地區實習需退宿者,住宿費退費比照學雜費退費辦法辦理;非前述原因而中途退宿者則不 予以退費。須於公告之日起3日內遷出宿舍。住宿生經核准退宿後不得再申請住宿。 (七)凡住宿生必須遵守「本校學生宿舍團體生活公約」及「住宿規定」,善盡個人義務,維護宿舍的安全與秩序。 二、聯絡方式 學校專線─(日間)生輔組04-22391647轉8123,(夜間)居安樓宿舍轉5200;宿舍電話專線04-22395700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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