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人才參與校內外調查工作之公文來函

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3項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以下簡稱準則)16條規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小組成員具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另依據準則同條文規定,中央或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應定期培訓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專業人員,並建立人才庫,提供各級學校或主管機關為延聘之參考。爰本部或地方政府應鼓勵符合法定調查專業人員資格者參與學校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工作,合先敘明。
二、復依據準則第15條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登記,並依法令或學校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相關費用。本部亦於大專校院及直轄市、縣市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檢核表--校園性別事件與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與處理面向,列入「學校是否獎勵參與性別相關事件調查處置有功之學校成員?」之檢核指標,爰學校除於公務時間,於不影響公務前提下,本於權責核予符合調查專業資格人員參與調查工作之公差外,並得將積極參與及協助調查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者,列為有功獎勵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