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責任通報人員針對家庭暴力、性侵害犯罪事件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及緊急案件聯繫機制

一、依內政部10016日台內防字第1000007636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責任通報人員應運用「網路通報」或「傳真通報」方式將案件直接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請督導所屬依下列規定辦理:

 

三、()責任通報人員請將保護性案件通報至當地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  中心,並運用網路通報系統取代傳真通報方式。

 

()責任通報人員針對緊急案件須社工人員立即評估處理者,例如兒童少年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所規定之兒少有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等、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所規定之被害人有受暴事實,經確認無其他安全支持網絡可協助,需緊急安置或擬定其他安全計畫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評估需要協助之案件等,除運用網路或傳真通報外,均須立即聯繫當地社政單位所建置之值班窗口。

四、請將該部建置之線上通報入口網站(http://ecare.moi.gov.tw/)連結於機關網頁,俾利一般民眾、責任通報人員使用,並請廣為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