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成各項【標竿典範導師工作項目】

1.依據本校標竿典範導師獎勵要點之規定,日、進部導師同步實施,請於第18週前至校務行政系統完成各項標竿典範導師工作項目,以利各項工作分數計算,學務處於第19週發佈『標竿典範導師自我檢核工作表』給導師及系所確認,請詳見(新版)1081學期標竿典範導師工作執行說明。

2.辦理時程:每學年辦理乙次,得於導師會議暨輔導知能研習活動中進行表揚。

3.審查原則:

(1)自我檢核:導師須於每學期期末完成標竿典範導師工作檢核表,檢核項目如附件。執行單位提供檢核結果,由學務處諮輔中心彙整送各系,經導師確認無誤。

(2)初審:初審成績依上、下學期標竿典範導師工作檢核表之平均分數排序,若同分者,以檢核項目順序依序排列。初審排序前二十名進入審查委員會審查。

(3)複審:初審分數佔70%及委員審查分數佔 30%,合計總分前十名者為標竿典範導師,第十一名至第二十名者為優良導師。

4.獎勵方式:標竿典範導師發獎金及獎狀。優良導師,頒發獎狀。獲得標竿典範導師者,隔年不重複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