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緣起:為協助因一時急難事故致經濟陷困之弱勢民眾,能獲得即時
救助,並強化在地化互助通報體系,主動發掘生活陷困之個人及家
庭,以速評、速發方式提供救助金,以紓解急困,並連結社工專業
評估及個案管理機制,支持經濟脆弱性家庭增能與連結資源,達自
立自助目標。
貳、 方案目標:針對因一時急難事故致經濟陷困之個人及家庭,提供即
時性經濟支持及完整性福利服務。
參、 實施內容:
一、 依急難事由及陷困情形提供一次性關懷救助金、或分月分次發放
關懷救助金。
二、 提供其他福利服務轉介及配合措施。
肆、 辦理單位:
一、 主辦單位:衛生福利部。
二、 執行、核定單位: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含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家庭暴力及
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二) 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公所)。
三、 協辦單位:村(里)辦公室、學校、警察單位、醫療機構、社會
福利機構(團體)、公益團體等。
伍、 救助對象:
一、 因家庭成員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
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二、 因經濟性因素致自殺通報個案。
三、 因經濟性因素並經通報為脆弱家庭成員。
四、 因遭家庭暴力、性侵害經通報或庇護安置,於緊急生活扶助金尚
未核發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五、 經被通報家庭暴力事件、核發保護令或結束監護處分,因經濟因
素致暫無居所,生活陷於困境者。
六、 申請福利項目,於尚未核准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七、 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陸、 實施步驟:(流程圖如附表一)
一、 受理窗口:遭逢急難民眾本人或親人、鄰里、社區、學校、 村
(里)長、村(里)幹事、便利商店、警察單位、醫療機構、少
年輔導委員會、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相關機關(構)、團體等,得
檢具申請書或通報表(格式如附表二)向下列窗口申請救助或通
報,並以救助對象居住地為原則:
(一) 村(里)辦公處。
(二) 公所。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實地訪查
(一) 公所受理申請後,應立即通報核定機關之代表,召集訪視小
組,於24小時內進行個案實地訪視。
1. 訪視小組由核定機關召集,成員如下:
(1) 核定機關之代表,並兼訪視小組召集人。
(2) 村(里)長或村(里)幹事。
(3) 當地立案社福機構(團體)或普受社會大眾信賴公益團體
為代表,並應優先指派社會工作人員參與。
(4) 其他視個案性質,必要時得增邀直轄市、縣(市)政府社
會工作人員、與事故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或當地
管區警員。
2. 前款(3)所定機構或團體,由核定機關造冊送直轄市、縣
(市)政府備查,並建立資料庫備用。核定機關如須邀請資
料庫名單以外之機構或團體指派代表擔任訪視小組成員者,
得隨時補報備查。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經社會工作人員評估,
認定確有救助需要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認定結果
核定及撥款,並得委由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家庭暴力及性
侵害防治中心、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辦理。
三、 個案核定
(一)本方案伍、一及七規定救助對象之急難事實及生活境況,優
先由公所組成訪視小組,依認定基準表(如附表三)認定,
並填具個案認定表(格式如附表四)立即送核定機關即時核
定及撥款。
(二)本方案伍、二、三、四、五、六規定救助對象,經直轄市、
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評估並認定確有救助需要者,由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認定結果核定及撥款。本方案伍、
一及七規定救助對象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救助者,
亦同。
四、 其他福利服務轉介及配合措施:經開案之個案如有其他需求,公
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轉介相關社會、衛生、勞工或教育
等相關單位申辦相關福利事項。必要時,得結合民間資源協助之。
柒、 給付方式及給付基準:
一、 核定機關對符合規定者,得依認定基準表即時發給關懷救助金1
萬元至3萬元。經評估必要時,得將該個案關懷救助金採分月或
分次方式發給之。
二、 核定機關得建立備用金制度。公所訪視小組、直轄市、縣(市)
政府(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區心
理衛生中心)對急迫性個案得於認定符合規定時,立即先發給
5,000 元,並逕送核定機關於當日核定後,於24小時內發給關懷
救助金餘額。
捌、 預期效益:每年協助約6,000個遭逢急難陷困之個人或家庭,提供
即時性經濟支持及福利服務。
玖、 行政及管考:
一、 所需經費由衛生福利部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執行數及行政
事務費計算,預撥經費予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代收代付方
式辦理,並轉撥公所備用。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含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家庭暴力及性侵
害防治中心、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及公所受理申請後,應確實登
載「全國社會福利資源整合系統—急難紓困專案」子系統並辦理
核付作業,衛生福利部依該系統登錄執行情形撥付補助經費。
三、 核定機關發放關懷救助金後,應定期將有關憑證送直轄市、縣(市)
政府辦理核銷。本計畫支出經費採就地審計方式,有關憑證之審
核、保管、財務處理及督導考核,參照衛生福利部推展社會福利
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四、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月10日前,將前一個月執行成果送
衛生福利部彙整。
五、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年辦理急難紓困業務及訪視人員教育
訓練,強化脆弱家庭及保護性個案之轉介及服務銜接。
六、 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情形,列為衛生福利部社會福利績效
考核項目;執行績效優異者,主辦業務及訪視人員得送請其所屬
機關(構)獎勵或表揚。
拾、經費來源:所需經費由衛生福利部編列預算支應。
拾壹、其他應遵行事項:
一、 當事人應誠實提供有關證明,如不實領取關懷救助金,應負法律
責任,並返還已領取之關懷救助金。
二、 訪視人員應善盡訪查認定之權責,如有不實情事,應負相關法律
責任。
拾貳、本方案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