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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助學金補助

弱勢助學金補助

 

  1. 線上申請期間:113年9月16日-113年10月20日止敬請留意辦理時程。
  2. 線上申請操作步驟:校務行政系統(點我)->學生資訊系統->學務相關資訊->弱勢學生助學生申請作業,請填寫申請表並列印簽名或蓋章。
  3. 線上申請完成後,請備齊書面資料繳交至承辦單位。
  4.  請詳細閱讀以下規定,避免影響您的權益:.
    • 學校依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核結果辦理,凡符合資格者就該申請學年度第二學期註冊繳費減免補助金額
    • *(一學年補助一次,上學期申請,減免於下學期學雜費繳費單)
    • 弱勢助學金每學年第一學期均須重新提出申請,請依本校公告申請期限內辦理。
    • 弱勢助學金補助辦法

※上學期學校承辦收取申請書及相關證件,教育部查核通過,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扣減學雜費
※弱勢助學補助與【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或【政府其他部會或機構之助學措施】互斥,不得重複申請。
※預計於第二學期復學之學生,也請於本學期提出申請,無論甚麼原因,第二學期都無法補辦。

申請資格

1.前一年度家庭年所得:
(1)學士班及專科班(含二專及五專後二年)學生:家庭年所得在90萬元以下。
(2)碩博生及其他:家庭年所得在70萬元以下。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2萬元以下,若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新臺幣100萬元者(請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650萬元以下。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60分以上(新生及當期轉學生除外)
請擇優申請:
已領取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者,不得再申請此項助學金。

給付標準

因應自112學年度第二學期起(民國113年)之減免新制變更,弱勢助學計畫補助級距變更如下:

大學部學生(新制變更為2級距,家庭年所得90萬以下)

          大學部補助級距與金額
   等級                 家庭年所得                    補助金額
   1     70萬以下     20,000元/學年 
  2    超過70萬~90萬以下    15,000元/學年 

碩博班原級距

           碩博班補助級距與金額
 等級       家庭年所得        補助金額 
1  30萬以下   35,000元/學年  
2       超過30萬~40萬以下        27,000元/學年 
3  超過40萬~50萬以下    22,000元/學年 
4  超過50萬~60萬以下    17,000元/學年 
5  超過60萬~70萬以下   12,000元/學年

檢附資料

一、備齊以下書面資料(資料請依順序排列):

  1. 線上填寫申請書並列印(需簽名或蓋章):
    • 請登錄於本校校務行政系統(點我)->學生資訊系統->學務相關資訊->弱勢學生助學生申請作業,填寫申請表並列印簽名或蓋章。
    • 弱勢助學金系統開放填寫時間:113年 9 月 16 日至 113 年 10 月 20 日
  2. 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近三個月之戶籍謄本正本(皆需含詳細記事):前項之家庭經濟列計人口,均需檢附戶籍資料。例如,父母二人未在同一戶籍,仍須檢附戶籍資料備審。父母離異,則僅檢附監護人之戶籍資料備審。學生本人與父母未在同一戶籍時,仍須檢附各自戶籍資料。 
  3. 112-2學期成績單(新生及轉學生免附) 
  4. 檢核表(下載)請依據表格項目逐一檢視是否完成相關資料之註記,檢視資料及填註是否確實後簽名,以示負責 。
  5. 不計列經濟條件專案申請暨切結書(下載)(非必要,有本項說明情況者才需列印填寫繳交):係因父母離異,無論申請人是否成年,且父母一方未善盡扶養之責時,應一併檢附本切結書備審。 

注意事項:

  1. 本項補助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2.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3. 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屬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之助學金。

承辦單位:

  • 日間部:學務處  課外活動及服務學習中心(耕書樓2樓) 分機:8114。
  • 進修部:進修部學務處  生活輔導組(耕書樓1樓) 分機: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