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學務

校園霸凌之界定、樣態、受理窗口及通報權責

★界定及樣態:

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之校園學習環境,或難以抗拒,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校園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校長及教師、職員、工友、學生對學生,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霸凌行為。

為使霸凌定義更易於理解,分列霸凌要件如下: 
(一)持續:行為一再持續發生。 
(二)侵害態樣: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 
(三)故意行為:個人或集體故意之行為。 
(四)損害結果:使他人產生畏懼、身心痛苦、財產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樣態 影響

關係霸凌

排擠弱勢同儕、散播謠言中傷

最常見、易忽視

言語霸凌

譏笑、謾罵、取綽號、威脅恐嚇

心理創傷大

肢體霸凌

毆打、搶財物、剃頭、吐痰、下跪

最令受害者恐懼

性霸凌

嘲笑性徵、性別或性取向歧視、性騷擾、性侵害

身心受創最大

反擊霸凌

受害者欺負更弱勢者

受害與加害於一線之間

網路霸凌

藉網路散播威脅或謠言

速度快、管道多、影響層面廣、持續性深遠

★受理窗口:

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屬本校學生,被霸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本校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申請調查。
任何人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得依規定程序向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檢舉之。
經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構)等之報導、通知或陳情而知悉者,視同檢舉。 

★通報權責:

校長及教職員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向學務處生活輔導申請調查或檢舉,並由軍訓室(校安中心)向教育校部校安中心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視事件情節,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進行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