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工作權責範圍
★由校長或副校長擔任召集人,其成員應包括教師代表 1名、學務人員 2 名、諮輔人員 1 名、家長代表 1 名、學者專家 1 名、職員工代表 1 名及學生代表 1 名,由校長遴聘之,任期一年。並得視需要邀請具霸凌防制意識之專業輔導人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法律專業人員、特殊教育專業人員、警政、衛生福利及法務等機關代表或必要相關人員參加。
★上述必要相關人員:
►當事人為學生時,應請系主任及導師列席會議。
►受調查人為教師時,應請教務長列席會議。
►受調查人為職員工時,應請人資處處長列席會議。
★負責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受理、調查、確認、輔導、申復及其他相關事項。
★受調查人為校長時,由教育部組成校園霸凌事件審議小組,依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負責處理校長對學生霸凌事件之受理、調查、審議及救濟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