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之申請調查程序
★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屬本校學生,被霸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申請調查。
★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由生輔組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者,除已知悉有具體霸凌情事者外,得不予受理。
★任何人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得依規定程序檢舉之。另經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構)等之報導、通知或陳情而知悉者,視同檢舉。
★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非屬本校學生,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事件移送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學校處理,並通知被霸凌人及申請人。
★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申請:
►非屬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所規定之事項。
►無具體之內容或申請人、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