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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

校園霸凌之申請調查程序

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屬本校學生,被霸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申請調查。

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由生輔組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者,除已知悉有具體霸凌情事者外,得不予受理。 

任何人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得依規定程序檢舉之。另經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構)等之報導、通知或陳情而知悉者,視同檢舉。 

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非屬本校學生,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事件移送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學校處理,並通知被霸凌人及申請人。 

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申請: 

非屬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所規定之事項。 

無具體之內容或申請人、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