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之調查及處理程序
★除有不受理事由外,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調查處理程序。
★於受理疑似校園霸凌事件申請調查、檢舉、移送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
★行為人及被霸凌人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先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負責調查,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前述行為人已非調查學校或參與調查學校之教職員工生時,調查學校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調查時,應給予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為未成年者,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避免行為人與被霸凌人對質。但基於教育及輔導上之必要,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徵得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且無權力、地位不對等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不得令當事人與檢舉人或證人對質。但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徵得雙方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且無權力、地位不對等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霸凌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就當事人、檢舉人、證人或協助調查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基於調查之必要或公共利益之考量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本校得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教育部認情節重大者,命本校繼續調查處理時,本校應繼續調查處理之。
★於調查程序中,遇被霸凌人不願配合調查時,諮輔中心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
★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其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校園霸凌事件之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檢舉人、證人,應配合本校調查程序及處置。
★本校於接獲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依相關規定處置,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相關法律、法規處理,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將調查及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不服之申復方式及期限。
★行為人行為發生時為本校學生,但是目前非本校學生時,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提出報告。
★曾參與調查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成員,應迴避同一事件輔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