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之申復及救濟程序
★案件不受理之申復: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二十日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學務處生輔組申復。
►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接獲申復後,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重新討論受理事宜,並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應依程序調查處理。
►將調查及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不服之申復方式及期限。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調查及處理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學務處生輔組申復。
►受理申復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當事人對於本校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申復決定不服,得依教師法、本校學生申訴之相關規定提起申訴,或依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提起其他行政救濟。
►本校申訴案件受理單位:
⇒學生:學務處諮商輔導中心。
⇒職員工:人資處。
⇒教師:教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