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報復之警示
★所謂報復行為,含運用語言、文字、暴力等手段,威嚇、傷害與該事件有關之人士。
★尊重被霸凌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情節嚴重者,得施予抽離或個別教學、輔導。
★避免行為人與被霸凌人對質。但基於教育及輔導上之必要,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徵得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且無權力、地位不對等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不得令當事人與檢舉人或證人對質。但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徵得雙方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且無權力、地位不對等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行為人為教職員工時,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及輔導。
★如有報復行為,視情節輕重分別依成績考核、考績、懲戒或懲處等相關法令規定及學校章則辦理。情節嚴重者,本校應即請求警政、社政機關(構)或檢察機關協助,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