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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檢送「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一條條文勘誤表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勘誤表

一、 依衛生福利部114年2月14日衛部救字第1141360346B號函及教育部114年2月18日臺教授青字第1140000069號2函辦理。
二、 隨函檢附相關函文及附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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